對于目前國內并不鮮見的海外投資一族,目前國內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是有心無力的。惟一有據(jù)可查的條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8年9月1日發(fā)布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必須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居民身份證及投資協(xié)議等項文件。 事實上,一方面,網絡化手段的運用已經使得“投資協(xié)議”逐漸轉為“無紙化”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無論是中國證監(jiān)會還是外經貿部,對于此項行為都缺乏明文規(guī)定,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任何一條不允許個人投資境外股票的明確規(guī)定。 中國證監(jiān)會法律部的一位人士進一步指出,由于境內個人是通過委托境外機構進行投資操作的,因此原則上其監(jiān)管范圍歸屬于境外網上證券商的所在國,換言之,只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國法律允許券商向境外發(fā)展客戶,那這一行為就無可厚非。而且,對于證監(jiān)會而言,恐怕就是想管也管不了——技術問題就很難解決。 因此,從海外投資的具體操作方面來看,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投資資金的“出口”上。 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室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居民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口”的管制主要分為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 《辦法》規(guī)定,“居民個人出境旅游、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yī)等”屬于“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支出”屬于“資本項目”,買賣境外股票即屬于“資本項目”范疇內的間接投資行為。對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兩種不同的外匯支出,《辦法》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用匯兌換標準和報批程序。 “經常項目”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旅游、探親、留學等,持相關材料即可直接到銀行兌換2000美元; 境外投資匯出外匯,1萬美元以下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則還需由所在地外匯局轉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方可辦理。 然而,這位管理人員同時承認,盡管有據(jù)可依,外匯管理局對于個人用匯的監(jiān)管是偏弱的。個人如果真想進行境外投資,可以很容易地以“經常項目”中隨便什么用途進行匯款,惟一的麻煩就是可能需要多次匯出才達到投資的規(guī)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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