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金被盜不報案,自行找到小偷要回贓款后,竟想趁機敲詐一筆。經(jīng)福建省漳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1月23日,該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陳顏輝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今年1月10日早上,陳顏輝得知姐姐被偷了1300元錢后,懷疑竊賊是鄭某(另案處理),便找到他。在多次質(zhì)問下,鄭某承認了自己盜竊的事實,并拿出1000元錢讓陳顏輝交給他的姐姐。 當天20時許,陳某(在逃)打電話給陳顏輝,稱鄭某已被其抓至某工廠內(nèi)。陳顏輝趕到后,看到鄭某果然和陳某在一起。陳某與陳顏輝商量后,決定索要1.3萬元作為對鄭某的“懲罰”。 隨后,陳某先后三次給鄭某的家人打電話,索要1.3萬元,并恐嚇說不給錢就將鄭某送到公安局。第二天,陳顏輝等人從鄭某家人處拿走4000元錢后,讓鄭某離開。事后,陳顏輝逐漸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6月10日,他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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