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購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轉讓。 第四十四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刭徍罄^續(xù)用于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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