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院罰罵判決男子不當 2015-12-19 騰訊新聞169評 核心事實男子上訴狀罵'判決厚顏無恥'被拘10天罰款8萬元,王才亮律師認為法院處罰不當:一是時間不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如果有程序嚴重違法、事實上顛倒黑白的情況,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指責其厚顏無恥又有什么錯?二是程序不對。任何人都不能當自己的法官。三是依據(jù)不對。 昨天,【男子不滿判決上訴侮辱法官被拘10天罰款8萬元】的新聞充斥著各家媒體和法院網(wǎng)站。據(jù)報道:由于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全部支持,一名男子在上訴狀中寫下“原審判決厚顏無恥”的侮辱性言語,并拒絕修改。昨天,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開出罰單,程某被司法拘留10日、罰款8萬元。這是南京法院首次開出此類罰單。 讀過報道,心里很不是滋味。隨即唱了聲反調,寫了個微博《我為什么批評秦淮法院對“厚顏無恥”的處罰?》,對法院的做法表示了質疑。我認為這個處罰不當?shù)睦碛捎兴模?/p> 一是時間不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如果有程序嚴重違法、事實上顛倒黑白的情況,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指責其厚顏無恥又有什么錯?上訴狀語言雖然不美,法院要做的應該是先二審查明一審程序是否得當?是否有偏袒一方?而不是匆忙處罰上訴人。假如一審確有顛倒黑白濫用職權問題,罵聲“厚顏無恥”算是輕的。又如二審推翻了一審判決該如何是好? 二是程序不對。任何人都不能當自己的法官。一審判決作出后,秦淮法院的審判程序已經(jīng)結束,收到上訴狀即開始了二審程序。對訴訟參與人的處罰是為了保護訴訟秩序。若上訴狀語言不當,影響的應該是二審程序。何況,上訴狀當與不當,“厚顏無恥”的正確與否?其審查權利在二審法院。 三是依據(jù)不對。南京秦淮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即“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問題在于這里的“訴訟參與人”、“司法工作人員”都是訴訟程序中的自然人的身份。而該上訴狀說的是法院之判決,法院乃法人也。當下中國尚不是法官個人有權判決,認為罵法院就是罵承辦法官有點牽強。 四是判決實體上確有問題。一審判決能判退貨,說明這些商品確有問題,但判決下來之前,不武斷地說上訴人知假買假。何況,對于知假買假的民間打假行為,相關法律是支持的。上訴人的憤怒因秦淮法院的判決所引起,卻受到嚴罰,不僅有遭受報復的嫌疑,還頗有“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味道。 兩天了,秦淮法院將自己放在了輿論中心。上級法院怎么辦呢?能糾正錯誤嗎? 作者:王才亮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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