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責任,維護黨和國家秘密安全,保障黨和國家事業(yè)順利進行,保障學校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黨政領導干部,是指我校擔任現(xiàn)職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三條 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目標:與各自職責權限相對應,分別對所主管的單位、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保密工作履行領導職責,確保不出現(xiàn)失泄密問題。 第四條 各級領導干部必須自覺接受保密監(jiān)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下列保密守則: (一)禁止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留存密級文件、資料; (四)不得在沒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筆記本或其他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存儲、傳輸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出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必須經(jīng)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嚴格保管; (六)不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業(yè)務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向親友、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的工作人員、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開發(fā)表的文章、著作、演講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的,應事先報經(jīng)有相應權限的國家機關批準; (十)不準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物品,確因工作需要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嚴格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條 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的保密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其職責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規(guī),帶頭貫徹執(zhí)行上級保密工作方針政策、指示、決定,關心支持本部門保密工作,積極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全面按時完成保密工作任務。 第六條 分管負責人對所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保密工作承擔具體領導責任,實行誰分管誰負責的保密原則,其職責是:提出貫徹執(zhí)行上級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對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協(xié)調,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聽取匯報,及時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七條 校保密委員會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履行情況負有領導、綜合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學校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履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不力者暫緩提拔,出現(xiàn)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九條 領導干部因工作失職,導致所負責工作范圍出現(xiàn)失泄密問題,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東交通學院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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