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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內經上訴

 昵稱32659799 2016-07-09

原文地址:律師內經——上訴作者:解家璽律師博客

律師內經——上訴

律師在領取一審判決時,有時候會發(fā)現(xiàn)筆誤,只要判決結果對自己有利,律師就完全沒有必要指出其錯誤,趕緊領取走人,使其無法更改,即使以后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法院也只能裁定補正,而勝訴判決已經持于你手。

實踐中,曾經有一個法官,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原告律師百般刁難,極盡傲慢之能事,后來因為被告太不爭氣,實在沒有辦法不判其輸,判決書送達后,出現(xiàn)多處錯誤,該法官可能迫于內部壓力,要求律師將已經送達的判決書拿回去再做處理,律師當時就是一句話:“很抱歉,原件已經轉給當事人了?!?,轉身一個電話,告知當事人:“如果法官追要,告訴法官,已經弄丟了,千萬不能讓她把判決書原件拿回去。”

處于強勢的一方,往往很容易原諒自己的疏忽,弱勢一方在情理之中也會通達,當然如果為人處事太過分,遭遇別人的回敬也是情理之中的。

上訴狀撰寫技巧:

上訴狀是針對一審判決進行的,上訴一經啟動,不管一審法院是否喜歡,都會進行,實踐中對上訴權的尊重比對申訴權的尊重要好得多,上訴一經啟動必然進入二審,申訴程序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太多的太極拳師——善于推來推去。

常見上訴請求表述如下(詳細列舉,助理完成,方法為調所內卷宗,逐一列舉。):

請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理由部分的主要思路是:針對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足、錯誤指出問題;針對法官觀點、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和辯駁;針對一審判決結果造成的社會后果、公平正義后果進行陳述。

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其他被告、原審第三人的地位的列舉:

上訴提起后,律師只有耐心等待,二審法官會電話通知,如果合理時間并不見一審法院移交卷宗,則律師應當?shù)椒ㄔ毫竿ミM行查詢和催告,通常法院不接受電話查詢,所以令所內同事攜帶委托書、介紹信和一審判決,在到二審法院辦理案件時間順便查詢,這有助于節(jié)省律師的時間。

律師如果有證據需要提交,一定及早做好準備,二審法院未必會開庭,一些二審法院的慣例是聽證——類似于開庭的程序,法官要穿法袍、坐在法庭上進行;也有一些二審法院純書面審理,你甚至見不到法官的面,二審判決就已經下來了。

通常,二審法官發(fā)出通知到聽證時,時間短于一審舉證期間,往往只有幾天時間,所以及早做好準備至為必要。

聽證程序:二審法官會核對當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告知回避權,然后進入調查:

上訴人陳述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答辯:通常格式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并無任何瑕疵。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 即使一審判決存在某些不足,只要被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就必須維護一審判決的根基,配合上訴人一起動搖一審判決的根基是愚蠢的,這會令二審法官感覺一審判決問題確實很多,不得不改。例如二審法官問:一審認定事實是否存在問題?上訴人律師肯定盡力指出錯誤所在;二審法院問被上訴人對此有何意見?除非確實違背客觀事實,律師基于職業(yè)良知無法不說實話,否則,類似于“這一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確實錯誤”——我?guī)缀蹩梢源_定這個案件不是發(fā)回重審就是查清后改判了。

對于一審判決書中的瑕疵,二審法院在查明時,往往有著很好的包容之心,我們見到大量的案例,一審已經存在若干問題了,二審法院還是“包容”了,盡最大可能維持。事實上,動不動就否決一審判決方案的法官是不懂官場的法官,由此造成的惡果還包括:二審改判的結果要一審法院執(zhí)行,這往往導致更多的麻煩。實踐中有一個案例:一個雇員人損案件中眾多被告中有一位退休將軍,一審法院知曉其背景,在判決時已經有意避開其責任,二審予以糾正,判決將軍承擔一部分責任。案件到了一審執(zhí)行法官手中,立即罵開了——怎么執(zhí)行!要改我們的判決,他們來執(zhí)行嘛!

被上訴人方律師還要注意:適當時候甚至要配合二審法官淡化一審程序的不足。案例:在某租賃合同糾紛中,一審庭審、質證程序均無不妥,原告勝訴,但是一審法官并未在判決書中對雙方證據情況進行列舉和評判,由此導致上訴人在二審中將此細節(jié)糾纏不放,欲圖推翻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隨即進行掩蓋式補救:稱一審法院應已經經過庭審質證程序,程序公正,判決書沒有列舉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程序權利受損。二審法官于是翻出一審筆錄,與被上訴人律師一唱一和,欲圖蓋過一審的瑕疵,維持一審的尊嚴和判決結果。

很多案件敗訴,并非處于司法腐敗,也并非對方當事人有什么了不起的策略,敗訴很多時候源于錯誤的策略。實踐中,勝訴方當事人往往要應對敗訴方當事人的“不計代價的反撲”,這表示決勝局在二審,盡管無重大過錯一審判決在很多時候得以維持——嚴格意義上這并不是法治精神的體現(xiàn),但是一旦權力、人情干預司法,更為變味的判決書就會出現(xiàn)。審判是要看誰笑到最后,而不是誰最先笑。

當終審判決下達時,如果原告獲勝,一定要及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并且律師要留下申請執(zhí)行的依據,記錄執(zhí)行法官的電話。實踐中曾經出現(xiàn)一個案件辦理完畢四年之后當事人要求律師查詢當初是否申請執(zhí)行,以及執(zhí)行法官的名字,如果當初律師沒有申請執(zhí)行,即使案件勝訴,也將面臨一場投訴,甚至可能會全額賠償?!词刮袇f(xié)議中沒有這樣寫也是如此,當事人不會嚴格按照合同考慮律師的工作,即使委托代理協(xié)議顯示委托合同至一審結束時止,但類似于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一類的工作本來就是律師的分內之事。

一些律師提倡一審、二審分開接受委托,一審收一次費,二審如果不繼續(xù)委托則不提供工作,二審收費可以適度優(yōu)惠。多數(shù)律師事務選擇一次收費,全部負責到底,包括一審和二審,只有極少數(shù)律師敢于負責執(zhí)行階段,因為執(zhí)行是一件極端麻煩的事情。

事實上,律師如果盡量爭取一審收費一定額度,二審減半或者按照一審的70%收費,這是律師相對容易獲利的收費模式,其弊端在于客戶一旦二審換律師,不利于培養(yǎng)客戶對律師的忠誠度。

歸檔歸卷:所有的材料需要歸類,裝訂卷宗,然后塞入檔案柜——一個律師的職業(yè)生涯最終歸為一屋子的卷宗,從少年到華發(fā),其中一定隱含太多秘密,只是無人解讀罷了。有一天律師、法官、檢察官都已經離開了人世間,他們經辦過的案件還將永久保存,這大概是法律職業(yè)唯一值得欣慰的地方。

終審敗訴方應對,律師行業(yè)的一個鐵規(guī)矩是:糟糕的訴訟結果是當事人的命!而不把訴訟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的律師是最糟糕的律師。曾經出現(xiàn)過的案例是:一個失去女兒的母親在維權過程中無數(shù)次向律師哭訴,其悲傷之情感天動地。后來終審結果不利,律師鑒于無數(shù)次傾聽哭訴的經歷實在不敢把結果告訴當事人,拖延日久,最終四個月后才鼓足勇氣告訴當事人。不料當事人極盡抱怨之能事,理由竟然不是判決結果而是律師的拖延告知。所以,請注意:當事人的苦痛,律師只能在心理第一層感知,報以適度同情,當事人的痛苦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由其自行解決,律師不可能承擔解決心理痛苦的職責,即使敗訴結果可能導致當事人昏厥在地,律師也有責任盡快告知,唯一該做的無非是準備撥打120急救罷了。

一些當事人雖然敗訴,猶不甘心,經常問律師:“就這樣完了嗎?”一些律師處于對當事人的責任心,以及不忍告知其“完了”,往往會將矛盾后延至申訴程序,申請檢察院抗訴,申請二審法院再審。

再審是一個糾錯程序,意味著只有很少的案件可以進入程序,所以指出法院的錯誤,并且是詳盡的列舉申訴事由就顯得十分重要。

律師在領取一審判決時,有時候會發(fā)現(xiàn)筆誤,只要判決結果對自己有利,律師就完全沒有必要指出其錯誤,趕緊領取走人,使其無法更改,即使以后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法院也只能裁定補正,而勝訴判決已經持于你手。

實踐中,曾經有一個法官,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原告律師百般刁難,極盡傲慢之能事,后來因為被告太不爭氣,實在沒有辦法不判其輸,判決書送達后,出現(xiàn)多處錯誤,該法官可能迫于內部壓力,要求律師將已經送達的判決書拿回去再做處理,律師當時就是一句話:“很抱歉,原件已經轉給當事人了?!?,轉身一個電話,告知當事人:“如果法官追要,告訴法官,已經弄丟了,千萬不能讓她把判決書原件拿回去?!?/p>

處于強勢的一方,往往很容易原諒自己的疏忽,弱勢一方在情理之中也會通達,當然如果為人處事太過分,遭遇別人的回敬也是情理之中的。

上訴狀撰寫技巧:

上訴狀是針對一審判決進行的,上訴一經啟動,不管一審法院是否喜歡,都會進行,實踐中對上訴權的尊重比對申訴權的尊重要好得多,上訴一經啟動必然進入二審,申訴程序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太多的太極拳師——善于推來推去。

常見上訴請求表述如下(詳細列舉,助理完成,方法為調所內卷宗,逐一列舉。):

請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理由部分的主要思路是:針對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足、錯誤指出問題;針對法官觀點、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和辯駁;針對一審判決結果造成的社會后果、公平正義后果進行陳述。

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其他被告、原審第三人的地位的列舉:

上訴提起后,律師只有耐心等待,二審法官會電話通知,如果合理時間并不見一審法院移交卷宗,則律師應當?shù)椒ㄔ毫竿ミM行查詢和催告,通常法院不接受電話查詢,所以令所內同事攜帶委托書、介紹信和一審判決,在到二審法院辦理案件時間順便查詢,這有助于節(jié)省律師的時間。

律師如果有證據需要提交,一定及早做好準備,二審法院未必會開庭,一些二審法院的慣例是聽證——類似于開庭的程序,法官要穿法袍、坐在法庭上進行;也有一些二審法院純書面審理,你甚至見不到法官的面,二審判決就已經下來了。

通常,二審法官發(fā)出通知到聽證時,時間短于一審舉證期間,往往只有幾天時間,所以及早做好準備至為必要。

聽證程序:二審法官會核對當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告知回避權,然后進入調查:

上訴人陳述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答辯:通常格式是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并無任何瑕疵。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 即使一審判決存在某些不足,只要被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就必須維護一審判決的根基,配合上訴人一起動搖一審判決的根基是愚蠢的,這會令二審法官感覺一審判決問題確實很多,不得不改。例如二審法官問:一審認定事實是否存在問題?上訴人律師肯定盡力指出錯誤所在;二審法院問被上訴人對此有何意見?除非確實違背客觀事實,律師基于職業(yè)良知無法不說實話,否則,類似于“這一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確實錯誤”——我?guī)缀蹩梢源_定這個案件不是發(fā)回重審就是查清后改判了。

對于一審判決書中的瑕疵,二審法院在查明時,往往有著很好的包容之心,我們見到大量的案例,一審已經存在若干問題了,二審法院還是“包容”了,盡最大可能維持。事實上,動不動就否決一審判決方案的法官是不懂官場的法官,由此造成的惡果還包括:二審改判的結果要一審法院執(zhí)行,這往往導致更多的麻煩。實踐中有一個案例:一個雇員人損案件中眾多被告中有一位退休將軍,一審法院知曉其背景,在判決時已經有意避開其責任,二審予以糾正,判決將軍承擔一部分責任。案件到了一審執(zhí)行法官手中,立即罵開了——怎么執(zhí)行!要改我們的判決,他們來執(zhí)行嘛!

被上訴人方律師還要注意:適當時候甚至要配合二審法官淡化一審程序的不足。案例:在某租賃合同糾紛中,一審庭審、質證程序均無不妥,原告勝訴,但是一審法官并未在判決書中對雙方證據情況進行列舉和評判,由此導致上訴人在二審中將此細節(jié)糾纏不放,欲圖推翻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隨即進行掩蓋式補救:稱一審法院應已經經過庭審質證程序,程序公正,判決書沒有列舉證據并不能證明上訴人程序權利受損。二審法官于是翻出一審筆錄,與被上訴人律師一唱一和,欲圖蓋過一審的瑕疵,維持一審的尊嚴和判決結果。

很多案件敗訴,并非處于司法腐敗,也并非對方當事人有什么了不起的策略,敗訴很多時候源于錯誤的策略。實踐中,勝訴方當事人往往要應對敗訴方當事人的“不計代價的反撲”,這表示決勝局在二審,盡管無重大過錯一審判決在很多時候得以維持——嚴格意義上這并不是法治精神的體現(xiàn),但是一旦權力、人情干預司法,更為變味的判決書就會出現(xiàn)。審判是要看誰笑到最后,而不是誰最先笑。

當終審判決下達時,如果原告獲勝,一定要及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并且律師要留下申請執(zhí)行的依據,記錄執(zhí)行法官的電話。實踐中曾經出現(xiàn)一個案件辦理完畢四年之后當事人要求律師查詢當初是否申請執(zhí)行,以及執(zhí)行法官的名字,如果當初律師沒有申請執(zhí)行,即使案件勝訴,也將面臨一場投訴,甚至可能會全額賠償。——即使委托協(xié)議中沒有這樣寫也是如此,當事人不會嚴格按照合同考慮律師的工作,即使委托代理協(xié)議顯示委托合同至一審結束時止,但類似于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一類的工作本來就是律師的分內之事。

一些律師提倡一審、二審分開接受委托,一審收一次費,二審如果不繼續(xù)委托則不提供工作,二審收費可以適度優(yōu)惠。多數(shù)律師事務選擇一次收費,全部負責到底,包括一審和二審,只有極少數(shù)律師敢于負責執(zhí)行階段,因為執(zhí)行是一件極端麻煩的事情。

事實上,律師如果盡量爭取一審收費一定額度,二審減半或者按照一審的70%收費,這是律師相對容易獲利的收費模式,其弊端在于客戶一旦二審換律師,不利于培養(yǎng)客戶對律師的忠誠度。

歸檔歸卷:所有的材料需要歸類,裝訂卷宗,然后塞入檔案柜——一個律師的職業(yè)生涯最終歸為一屋子的卷宗,從少年到華發(fā),其中一定隱含太多秘密,只是無人解讀罷了。有一天律師、法官、檢察官都已經離開了人世間,他們經辦過的案件還將永久保存,這大概是法律職業(yè)唯一值得欣慰的地方。

終審敗訴方應對,律師行業(yè)的一個鐵規(guī)矩是:糟糕的訴訟結果是當事人的命!而不把訴訟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的律師是最糟糕的律師。曾經出現(xiàn)過的案例是:一個失去女兒的母親在維權過程中無數(shù)次向律師哭訴,其悲傷之情感天動地。后來終審結果不利,律師鑒于無數(shù)次傾聽哭訴的經歷實在不敢把結果告訴當事人,拖延日久,最終四個月后才鼓足勇氣告訴當事人。不料當事人極盡抱怨之能事,理由竟然不是判決結果而是律師的拖延告知。所以,請注意:當事人的苦痛,律師只能在心理第一層感知,報以適度同情,當事人的痛苦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由其自行解決,律師不可能承擔解決心理痛苦的職責,即使敗訴結果可能導致當事人昏厥在地,律師也有責任盡快告知,唯一該做的無非是準備撥打120急救罷了。

一些當事人雖然敗訴,猶不甘心,經常問律師:“就這樣完了嗎?”一些律師處于對當事人的責任心,以及不忍告知其“完了”,往往會將矛盾后延至申訴程序,申請檢察院抗訴,申請二審法院再審。

再審是一個糾錯程序,意味著只有很少的案件可以進入程序,所以指出法院的錯誤,并且是詳盡的列舉申訴事由就顯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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