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 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 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 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