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男子胡某于1983年8月與王某登記結婚,1997年11月胡某在未與王某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情況下,又與沈某登記結婚。2003年4月,王某得知胡某在外另有婚姻關系,向胡某提出離婚,在胡某給予王某補償后,王某表示不起訴胡某重婚行為,二人協(xié)議離婚。2013年12月,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申請離婚。 【分歧】 本案在審理時對于胡某及沈某婚姻的效力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胡某在存在婚姻關系的情形下與沈某登記結婚,系重婚,該婚姻登記無效,法院應依法確認雙方婚姻關系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胡某與沈某系重婚,該婚姻登記無效。然而,2003年4月王某與胡某離婚,此時無效事由已經消失,法院應以有效婚姻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痘橐龇ā肪唧w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4、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同時規(guī)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并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而婚后治愈的,此時生硬的適用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的規(guī)定,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于家庭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因此,《婚姻法》及其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至于何種情形可以成為無效婚姻消失的情形,現(xiàn)行法卻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鑒于婚姻登記存在私權自由與公權公示的雙重性質,無效婚姻事由消失應當區(qū)別對待,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即使無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認該婚姻的效力,如重婚等;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等,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婚姻無效事由消失后應當尊重和保護締結婚姻者的自由選擇權,禁止締結婚姻者反言而主張婚姻無效。 因此,婚姻法解釋中無效事由消失后當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應包括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因為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大,即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為無效婚姻的消失情形。結合本案,雖然胡某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與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由于其曾經重婚過,而且與沈某結婚時并沒有與王某離婚,因此胡某與沈某之間的婚姻關系不能因無效事由的消失而有效化。 ?。ㄗ髡邌挝唬航K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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