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虹野 現實中常有老師對違反紀律但成績較好或自己較喜歡的學生“睜一眼閉一眼”,而在同樣違紀時,卻對成績不好的學生或者不喜歡的學生施加重罰。 毫不意外,一些家長開始意識到教育懲戒可能會被濫用,有意思的是他們不擔心被濫用會給自己孩子帶來的后果,也不想著如何避免懲戒權被濫用,而是拉所有孩子下水,大有“要死大家一起死”的勁頭。
懲戒規(guī)則第五條(三)規(guī)定: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tài)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顯然如何懲戒學生,懲戒的程度并不是根據學生犯的錯誤,而是不同學生采用不同的方式。這意味著如果遲到了,瘦弱的學生可能是“罰站”,而強壯的可能被“罰跑”;不交作業(yè),學習差的同學可能會被罰抄,學習好的同學可能僅僅會被點名警告;和同學發(fā)生沖突,覺得自己沒有錯的同學可能會被“閉門思過”,而及時“認慫”的學生可能僅僅被批評……
顯然,教育懲戒不同于法院判決,教育懲戒更依賴于對學生實際生理、心理、認知的評價,而法院才更依賴于對行為的判斷。家長們想讓學校在教育懲戒中“一視同仁”,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個不可能并不是“不想”,而是做不到。畢竟教育懲戒本身就不支持“同過同罰”,可以說在教育懲戒中簡單的一視同仁是違背教育規(guī)律的。 同樣,學校根本沒有辦法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判斷一個學生的行為背后究竟是什么樣的動機,更無法評估懲罰會給學生的身心發(fā)展帶來什么樣的風險。
困住你的并不是迷茫 而是 患得患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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