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追 尋 法 律 適 用 的 精 義 用 邏 輯 和 經 驗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溫 度 最高人民法院 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競合后如何適用?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海南中建六局建設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申353號】 爭議焦點 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競合后后如何適用? 裁判意見 “無救濟則無權利”,有權利就要有救濟,但救濟也應適度,避免“過猶不及”。實際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和對原裁判效力穩(wěn)定性挑戰(zhàn)的糾錯機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護的主體范圍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zhí)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據啟動程序先后擇一適用,另一程序則被限制適用,否則將容易導致當事人權利的濫用和司法資源的浪費?;谇笆鏊痉ń忉屢?guī)定,案外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且執(zhí)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該裁定,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置“不服執(zhí)行裁定”條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當事人程序啟動后的選擇權,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被法院支持,認可執(zhí)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后一種情形下,若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基于程序的一貫性,由其對原裁判申請再審更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中建六局公司認為該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優(yōu)先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出執(zhí)行異議,而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建六局公司在其執(zhí)行異議被支持,執(zhí)行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后,申請執(zhí)行人東方資產海南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在此情況下,中建六局公司又針對(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法院基于“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選擇權”的精神,釋明其應依法申請再審,裁定駁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訴,適用法律并無明顯不當。而且在前述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中,中建六局公司可依據本院(1994)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繼續(xù)主張其對案涉9幢、11幢別墅享有的實體權益,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在該程序中亦可得到相應的保障。 至于中建六局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2973號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938號民事裁定書作為類案佐證其主張的問題。經查,該兩案文書所載內容并未明確案外人是否啟動了執(zhí)行異議程序,執(zhí)行法院是否作出了執(zhí)行裁定,以及案外人是否認可執(zhí)行裁定,故無法判斷該兩案與本案是否具有可類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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