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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 類案裁判方法

 釋然無相 2024-01-25 發(fā)布于甘肅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 類案裁判方法

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詐害行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的方式予以撤銷,使流失的財產(chǎn)回歸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從而增加債權受償?shù)目赡堋?/span>作為債的保全制度之一,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承擔著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職責。

我國《民法典》在承襲原《合同法》中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基礎上,細化了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但規(guī)定仍較為原則,實務中的該類糾紛案件仍存在適法不統(tǒng)一之情形。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PART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對尚未發(fā)生的債權行使撤銷權之認定

2007年2月,李某及洪某等四人為K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借款到期后K公司無力還款。2008年2月,洪某將其持有的T公司股權轉讓給吳某。同年4月至5月期間,李某代K公司償還了部分借款,并向法院起訴包括洪某在內的其余三名保證人對上述債務各承擔1/4的償付責任,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后李某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上述股權轉讓行為。洪某、吳某共同辯稱,李某在償還部分債務之前,洪某即將股權轉讓給吳某,此時作為被保全債權的追償權尚未發(fā)生。

案例二:涉及詐害行為成立之認定

法院判決陳某向于某償還600萬元本金及逾期利息,但陳某未履行該判決。后于某發(fā)現(xiàn)陳某將其所有的23間店面轉讓給劉某,遂以陳某無償轉讓店鋪損害其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陳某辯稱,劉某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購房款,并提交轉賬憑證為證。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陳某通過銀行轉賬向案外人匯款710萬,案外人于同日將相同金額轉至劉某賬戶,劉某在2日后向陳某支付710萬元。

案例三:涉及相對人主觀惡意之認定

依據(jù)生效調解書,康某應支付徐某16萬元,但康某一直未付,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康某將注冊資本為600萬的某獨資公司股權以4萬元價格轉讓給李某。徐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訴撤銷康某與李某的股權轉讓行為。徐某認為,上述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李某主觀上存在惡意。

PART 02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

審理難點

(一)對尚未發(fā)生的債權可否行使撤銷權認定難

債權人撤銷權所對應的債權,原則上以在詐害行為發(fā)生之前成立為必要。一般認為,在前行為不會影響在后債權的實現(xiàn)。但若該在后債權特定具體,且發(fā)生可能性極高,此時債權人對在前行為是否可行使撤銷權,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二)“詐害行為”的構成認定難

詐害行為,是債務人實施的、明顯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相較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雖然明確了詐害行為的法定形式,但實踐中對詐害行為的認定標準仍存爭議,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詐害行為成立的判斷標準應當采用“客觀行為標準”還是“主觀故意標準”二是詐害行為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判定標準是應當符合“行為時標準”還是“撤銷權行使時標準”。

(三)相對人的主觀惡意認定難

根據(jù)詐害行為的類型,《民法典》規(guī)定了不同情形下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其中,有償情形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以相對人具有主觀惡意為構成要件,但相對人主觀惡意的判斷標準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例如,有觀點認為應直接以“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作為判斷標準,有觀點則認為應當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實現(xiàn)對相對人主觀惡意認定標準的客觀化。

PART 03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

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核心在于判斷債務人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為是否客觀、實質、確切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具體而言,首先,應審查撤銷權的行使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其次,需認定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再次,需判斷債務人是否實施了足以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詐害行為,在債務人有償處分其財產(chǎn)權益的情況下,還需根據(jù)推定原則認定相對人是否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最后,如認定債務人的詐害行為應當予以撤銷的,還應對相應后果進行處理。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程序審查要點

1.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不是當事人因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產(chǎn)生的糾紛,而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所產(chǎn)生的糾紛。可見此類訴訟的依據(jù)源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非合同約定,故不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等特別類型管轄原則,而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原告就被告”。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4條,債權人應當以債務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由債務人或者相對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應當適用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依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6條第2款,債權人請求受理撤銷權訴訟的法院一并審理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經(jīng)審查屬于該法院管轄的,可以合并審理;不屬于該法院管轄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2.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行使期限審查

依據(jù)《民法典》第541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一年”與“五年”期間同屬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同時受以上兩種除斥期間的限制,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之內,但如此時自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fā)生之日已屆滿五年的,撤銷權也依法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實體審查要點

1.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債權是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在審查撤銷權人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合法性

債權的產(chǎn)生需合法,賭債等違法行為產(chǎn)生的債權因其自身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故不能行使撤銷權。

需要注意的是,若債權人在提起撤銷權時已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確認債權,并取得對債務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直接依據(jù)該法律文書認定債權的真實性。如無確權法律文書,但債權人能提供足以證明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證據(jù)的,亦可認定債權真實合法。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已提起訴訟但尚在審理中,債務人以此為由抗辯債權人不具備提起撤銷權訴訟主體資格的,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2)既存性

通常,撤銷權人合法有效的債權,應當是既存的債權,已經(jīng)消滅或尚未發(fā)生的,不得行使撤銷權。需要說明的是,如債務人在處分財產(chǎn)時明知債權發(fā)生的可能性極高,且處分行為將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該未發(fā)生債權可納入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原因在于,債務人具有主觀惡意,如不納入撤銷權制度范疇予以制約,則有違撤銷權設立之目的。該情形下,應注意以下審查要點:

一是債權發(fā)生的可能性應極高,如撤銷權人與債務人間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合作關系,且已進入合同磋商階段的;債權雖尚未發(fā)生,但撤銷權人與債務人間已成立基礎法律關系的;撤銷權人與債務人間存在可能成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關系。

二是債務人在處分財產(chǎn)時存在主觀惡意且處分財產(chǎn)的價格明顯不合理。

三是債務人在處分財產(chǎn)時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給付不能的現(xiàn)實危險,具體包括:債務人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債務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chǎn)、債務人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債務人在法院有多起訴訟等情形。

如案例一中,雖然洪某的股權轉讓行為發(fā)生在李某償還擔保之債而對其產(chǎn)生追償權之前,但洪某在明知追償權即將發(fā)生的情況下,仍以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chǎn)以圖躲避其他保證人追償,主觀惡意明顯。法院遂支持李某撤銷洪某向吳某轉讓股權行為的訴請。

(3)無需屆期

債權履行期屆滿并非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置條件,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均未有相關要求。

(4)債權種類不限

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原則上應是以財產(chǎn)給付為目的的債權,既可以是意定之債,也可以是法定之債。故不限于現(xiàn)存的金錢債權,還包括將來可以轉化為金錢債權的債權,例如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法返還原物情形下的折價補償?shù)取?/p>

2.是否存在詐害行為

(1)詐害行為的類型

根據(jù)《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可將詐害行為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是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的行為,即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沒有對待給付,如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及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無償轉讓的財產(chǎn)既包括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等有形財產(chǎn),也包括股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權益。

二是債務人有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的行為,即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雖獲得了相對人的對待給付,但該對待給付與處分行為明顯失衡,如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實施互易財產(chǎn)、以物抵債、出租或者承租財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許可使用等行為。

(2)詐害行為的審查要點

司法實務中,在認定債務人的財產(chǎn)處分行為是否屬于詐害行為時,應注意以下要點:

第一,“明顯不合理價格”的認定。

依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2條,對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與相對人如存在親屬關系、關聯(lián)關系的,不受前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此外,由于交易憑證的原始資料等一般保存在交易當事人手中,因此,在考慮交易對價是否屬于“明顯不合理價格”時,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債務人和相對人更為公平,也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

第二,債務人及相對人應承擔已支付對價的舉證責任。

為了防止債權人發(fā)現(xiàn)減少責任財產(chǎn)的行為,有的債務人會與相對人簽訂協(xié)議并約定“合理”對價,隱瞞名為有償、實為無償?shù)氖聦?。故即便存在對價約定,亦可能構成無償轉讓。此時,應當由債務人及相對人對對價的實際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用于證明對價的付款憑證應形成證據(jù)鏈。

債務人與相對人如在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了支付方式的,應審查實際付款方式與約定是否一致。

具體而言: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收款人賬戶應當與債務人賬戶一致,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要求債務人或相對人作出合理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不予認定;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法院應謹慎審查,尤其對于大額現(xiàn)金支付,不能單獨以收據(jù)、收條、發(fā)票等予以認定,還應要求債務人或相對人說明現(xiàn)金的組成、來源等交付細節(jié),并對此進行查證。

如案例二中,單從形式上來看,劉某確實向陳某支付了23間店面的對價,但分析該付款行為前幾日陳某與劉某的資金流轉后不難發(fā)現(xiàn),陳某向案外人轉賬和案外人向劉某轉賬的時間間隔短且金額一致。法院最終認定劉某為虛假支付,陳某的行為構成無償轉讓財產(chǎn)。

3.債務人的財產(chǎn)處分行為是否影響債權實現(xiàn)

不論債權人訴求的是撤銷無償處分行為還是有償處分行為,其前提是財產(chǎn)處分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具體認定時,需結合債權人的債權情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狀況等在個案中作綜合判斷。

(1)判斷標準

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不以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為必要,而是以債務人財產(chǎn)狀態(tài)是否“無資力”作為判定標準,即必須是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行為,足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實踐中,債權人往往難以證明債務人的資產(chǎn)狀況,在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如債務人在另案中因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而被終結本次執(zhí)行的裁定書、債務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材料等,證明債權存在無法實現(xiàn)的可能性后,應當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有足夠的資產(chǎn)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如舉證不能,則可推定這一事實存在。為避免債務人提供偽證,應對該部分證據(jù)作實質性審查,必要時可依法向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或依職權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等。

(2)判斷時點

對于詐害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點的判斷,應同時符合“詐害行為時”標準和“撤銷權行使時”標準。

詐害行為時標準,是指債務人必須在實施積極減少責任財產(chǎn)行為時,即已陷入“無資力”,才能構成詐害行為。如果債務人在行為時有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chǎn),未對債權造成損害,后續(xù)即便因其他財產(chǎn)的變動或財產(chǎn)貶值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成立詐害行為。

撤銷權行使時標準,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詐害狀態(tài)仍在持續(xù)中。這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系債權人保護債權的手段,而非以追回債務人財產(chǎn)為目的。故債務人的經(jīng)營或者經(jīng)濟狀況好轉導致其責任財產(chǎn)增加或者升值,足以清償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在進行財產(chǎn)處分行為時存在詐害性,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4.有償行為下的相對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無償行為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存在主觀惡意為前提,而在有償行為下,則要求相對人主觀上存在惡意。這是因為,在有償處分行為的情況下,尚不足以僅憑不合理價格進行價值評判。更何況,還存在善意相對人的保護問題。

主觀惡意作為心理狀態(tài),債權人一般難以證明。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推定原則。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不合理高價受讓,對相對人而言,顯然應當知道這是一個非正常的交易,亦應知道如果債務人不是為了逃避債務一般不會如此不顧自身利益而實施不合理交易行為。相對人明知這種交易會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仍與債務人進行交易,一般可推定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交易會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進而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惡意。相對人如提出異議,應對其主觀善意承擔證明責任,例如相對人舉證證明債務人向其提供了諸如有重大投資回報利益、急需資金等合理的正當理由。

如案例三中,康某與李某的股權轉讓行為雖名為有償轉讓,但雙方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在二人無法舉證證明4萬元轉讓價格形成依據(jù)的前提下,應當認定李某明知康某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該股權,推定李某主觀上存在惡意,從而對徐某撤銷上述股權轉讓行為的請求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時,除了需要考慮債務人與相對人的合同訂立時間、交易背景、價格是否合理及履行情況是否真實存在等,還需特別注意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是否足以讓相對人了解債務人的債務及償還能力,如近姻親關系、合作伙伴關系等。

(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

1.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為限。債務人詐害行為因此被撤銷的,該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將對以下主體產(chǎn)生相應法律效果:

(1)債權人

債權人撤銷權的制度價值在于保全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chǎn),故撤銷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可請求相對人向債務人承擔詐害行為被撤銷后的民事責任,即返還財產(chǎn)、折價補償、履行到期債務等。依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5條第1款,若被撤銷行為的標的可分,債權人可主張在受影響的債權范圍內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若被撤銷行為的標的不可分,債權人可主張將債務人的行為全部撤銷。對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后取回的財產(chǎn)或者代替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屬于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chǎn),債權人不能直接通過撤銷權訴訟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由各債權人依法平等受償。

(2)債務人

債務人的詐害行為一旦被撤銷,則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自始沒有約束力,責任財產(chǎn)恢復原狀。

(3)相對人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將對其產(chǎn)生雙重效力:一是僅成立債權關系尚未轉移物權的,其債權關系因原因行為被撤銷而消滅;二是因詐害行為而就相應財產(chǎn)已發(fā)生物權轉移的,相對人得依債權人之請求,返還其已受領的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補償。

2.債權人撤銷權的費用負擔

根據(jù)《民法典》第540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該條款取消了原《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關于相對人有過錯時應予適當分擔的規(guī)定。故依據(jù)《民法典》,即使相對人存在過錯,相應必要費用也應當由債務人負擔。依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45條第2款,此處的必要費用,應包括債權人為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

文稿編校: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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