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其涵蓋面廣,且易與其他稅目混淆。 糾正: 不是!需要仔細分辨! (1)工程設計,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下的設計服務。 (2)建筑圖紙審核,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鑒證咨詢服務。 (3)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研發(fā)和技術服務。 (4)工程造價鑒證,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鑒證咨詢服務。 (5)工程監(jiān)理,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鑒證咨詢服務。 糾正: 錯!航道疏浚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 糾正: 錯!屬于建筑服務。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糾正: 錯!電信安裝服務,稅目不是電信服務,而是建筑服務。 錯!配不配備操作人員稅目稅率不同!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屬于有形動產(chǎn)租賃。若是配備了操作人員,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9%。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糾正: 不相同!相關稅目除了“建筑服務”,還有其他三種可能:“修理修配勞務”、“其他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生活服務業(yè)。 定義: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即對不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包括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固定資產(chǎn)(如柜式空調(diào)、交通信號燈等),如因已經(jīng)損傷或喪失功能而進行修復并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應按“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3%稅率; (2)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適用9%稅率。 (3)如未損害或喪失功能,僅提供日常檢測、保養(yǎng)等服務,按“其他現(xiàn)代服務業(yè)”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 (4)園林綠化業(yè)務應根據(jù)業(yè)務實質(zhì)進行劃分,園林綠化工程屬于其他建筑服務,適用9%稅率,綠化養(yǎng)護屬于其他生活服務,適用6%稅率。 舉例: 1.整修電線,整修的電線如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按照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如不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按照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 2.公路養(yǎng)護服務,應按照修繕服務繳納增值稅,屬于建筑服務。 3.電梯維護保養(yǎng)服務,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其他現(xiàn)代服務。 4.植物養(yǎng)護服務,稅目不是建筑服務,而是其他生活服務。 |
|
來自: sxlljyp > 《建筑業(yè)財務》